"> 由于技术不够完善、或者申请人因为权属问题等原因,会导致一些专利申请人会在递交专利申请后,想撤回其申请。那么我国法律上面是否允许这种行为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权利提出的专利申请,其权利人即申请人有权进行处分,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对其发明创造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仅是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除非是发明专利申请而且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否则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之后,还可以就其发明创造在我国重新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且以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为基础,就其在我国重新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的相关申请要求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也有可能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完善,获取了更好的发明创造,可以重新提出专利申请以替代原来的专利申请;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其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者发现其发明创造没有商业前景等,认为没必要继续该申请的审查程序,从而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附加条件。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既可以采取有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申请人采取有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其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除非事先另有约定,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申请人或者全体共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中不需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说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就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复审的阶段,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并认可的,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如果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该专利申请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才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将公布该专利申请,但是应当在以后的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尽管从原则上说,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和无任何条件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写明申请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无权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是指不按照《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其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过程或者实质审查过程中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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