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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答复审查意见策略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作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条件,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发明申请实质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申请人最经常需要答复的缺陷类型。通常,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分为三种类型:

1.评述了部分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未呗评述的权利要求都具有可专利性的前景,申请人可以围绕这些权利要求展开;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则需要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一步挖掘说明书中具有可专利性的技术内容,寻求合理的修改方向以克服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而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形,则表明答复成功的几率不大。

但是以上三种答复策略也需要分析具体的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以及对比文件,因为可能是专业领域或者经验的不同,导致审查员和申请人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审查意见作充分的分析后,再采取相应的答复对策。特别是当代理人不是特别熟悉本领域时,可以和本案件的发明人做充分的沟通,做出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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