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
《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案件相互通知和交流的渠道;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3部分:①标准表格;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③ 附件。其中,附件又包括:对比文件全文、著录项目页和引用段落所在页;参考文献如字典、教科书复印页;缺陷标识页如翻译错误、修改超范围之处等等。
从是否具有授权前景及产生的原因来说,审查意见包括 5 种:
1、未经检索即可发出;
2、可授予专利权,但存在不重要的缺陷;
3、可授予专利权,但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授予专利权;
5、存在单一性问题。
二、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1. 答复期限
①一通的答复期限: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 4 个月;
②N通的答复期限: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 2 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的事由实在是无法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当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2. 答复审查意见的方式
答复审查意见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同时答复时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3. 答复审查意见的内容
审查意见的答复可以仅为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均被视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式答复。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被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答复审查意见的答复中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放弃专利权声明、延长期限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单等文件都必须是官方规定的格式文件,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审查意见的答复,一般都是由专利代理人来完成,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明确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为肯定性、否定性还是不确定性,可以看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表格第 7 项,第一格为肯定性,第二格为不确定性,第三格为否定性。第7项的具体示例如下图所示:
然后分析导致申请文件的缺陷是否能被克服,这里有时候需要和申请人沟通,不能自己忙不的修改专利文件。最后通过正确撰写意见陈述书和/或修改申请文件来克服这些缺陷,争取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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