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以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对于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权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通常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来确定的。那么除了这些文件,还有什么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15条作了如下规定:
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指南所称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除了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外,和该专利相关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和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都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我们一般将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称为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的“内部证据”;将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称为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的“外部证据”。
而对于“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于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上,并不是等同的优先级。一般情况下内部证据的地位优先于外部证据。外部证据只有在内部证据不足以解释清楚权利要求是才会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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