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产生
专利制度最早建立与欧洲地区,但在建立专利制度的初期,其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都不包括权利要求书,而只包括一个对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专利说明书。而当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则由法院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确定什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发明。
由于上面这种判罚侵权纠纷的做法存在不足之处。因为在专利文件仅仅包括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情况下,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由法官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发明创造的实质和核心所在。由于没有相应的文件予以明确记载,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公众很难预料法官会如何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而给专利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影响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
而在诸如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是专利申请人主动开始在专利文件中写出权利要求书,而不是在其专利法中有了强制性规定之后才开始这样做的。最早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的国家为美国,随后逐渐为其他国家所采纳。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确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含了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1.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以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就是核实申请人希望获得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有关条件,包括申请主题是否符合第二条关于发明创造的定义,是否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是否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说明书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要求,都以权利要求书作为判断的基础。
2.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基于权利要求书的上述重要作用,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基石亦不为过分。有了权利要求书之后的专利制度才能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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