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那么这里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怎么理解呢?
所谓的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你的专利权要求保护什么,你的说明书必须公开和权利保护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内容,其基本包含下面两个方面。
1.每一项权利要求索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再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由于附图也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辨认的技术特征也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
2.权利要求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和发明人所做的贡献不相称。
在实践中,目前代理人大多都是先写权利要求书,然后根据权利要求书撰写说明书,因此一般形式上的支持基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更应该做到的是从实质上支持权利要求书。这样才能使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更加稳定,方便后期维权的使用,更好的解释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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