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技术特征的比对是非常关键重要的,那么如果遇到功能性特征时,如何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从而合理、正确的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18条规定:对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但是为了为了实现公开充分的要求,我们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时,对于功能性特征,我们一般会在实施例中写出几个相关的具体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而且描述可能非常详尽,甚至包含一些非必须的特征,如果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一模一样,被诉侵权方案只要有一些不同,即可规避侵权责任,这样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19条规定: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特征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
这里,对于“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又该如何理解呢?一般上我们可以将其和“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对应起来。即可理解为:实施例中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综合足以实现功能性特征所称的功能、效果。对于那些与实现功能或效果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应当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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