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但是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结构的技术特征。那么这些技术特征在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22条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中既可以有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也可以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只要是这些技术特征所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具有确定现在或者构造的产品,这种产品的技术方案就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同时这些非形状、非构造的技术特征也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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