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专利权利要求,指的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但是对该产品进行限定的特征中却包含该产品的应用领域,比如,“一种用于水下拍照的相机”。那么这些应用领域、用途是否会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呢?
答案是肯定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一起考虑。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应用领域或者用途特征对所要求保护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没有带来影响,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获得授权产生实质性作用,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宽泛的描述时,这对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而一般来说,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予以考虑。《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3条规定: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介于上述解释原则,我们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更应当字字琢磨,避免因为主题名称的撰写不当,导致权利要求最终的保护范围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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