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或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际上,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规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当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申请人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两个通知,即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和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通知,并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既不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也不会发给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因此,专利申请通过审查的标志应当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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