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需要满足《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判断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只做形式审查,其专利的稳定性比较弱。因此为了弥补审查中的错误,《专利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如果专利权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或者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以上便是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以及具体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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