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因为是对技术方案的描述,因此会经常用到一些技术术语,一般来说,使用的技术术语应当术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的名称,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外来词或者自造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如果是自造词的话,必须在说明书中对其作出清楚的说明。
但是由于撰写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同、撰写水平的高低,往往会出现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技术与该技术术语本身的通用含义不同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术语的解释是以说明书对其的解释为准呢?还该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为准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27条对其做了如下的规定:
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它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为什么要以说明书对其的解释为准呢?《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指出,说明书以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即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以及附图相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技术标准)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即内部证据由于外部证据的原则。
置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它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是因为发明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只是掌握了申请日及之前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术语相应的含义,并不能够预测到申请日之后技术术语的含义变化,因此,不应当以申请日之后技术术语的含义来解释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否则会对公众的权利造成损害,而有损公平。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5517851322】和我们平克曼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