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等同特征认定中的基本相同的功能,《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47条对其做了如下规定:
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这里,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而言,其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能够实现的功能或者起到的作用往往不止一项,而且被诉侵权人在诉讼中也往往会主张该技术特征具有与专利不一样的功能和作用,据此抗辩等同侵权不成立。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只需要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具有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功能,至于该项技术特征是否还具备其他功能,则不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
对于属于专利发明点的技术特征而言,其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都会写明。但对于权利要求中非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其对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到的作用,则不一定会在专利说明书中写明,其一般需要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工作方式,以确定该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到的作用。
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来说,也需要结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该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实际起到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在大部分专利侵权诉讼中,案件双方对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的争议并不大,且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如果法院能够进行充分的技术分析与透彻的论证,双方当事人最终都会认可这种“由技术分析确定的功能和效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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