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等同特征认定中的“容易想到”的认定,《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49条对其做了如下规定: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等同特征判定中的“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与专利创造性的评价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从宏观上讲,二者都是区别对待非实质性改动和实质性改动,以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从微观上讲,二者都是将参照物和被评价对象(等同判定的参照物为涉案专利,被评价对象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专利创造性评价的参照物为现有技术,被评价对象为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站在所属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判定是否显而易见,及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可以认为,等同判定是以涉案专利作为参照物,对被诉侵权方案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评价,“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这一等同要件,是用来评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技术特征替换而突破了等同所允许的正向的限度,即创造性限度。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则等同不能成立;但是反过来,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则等同未必一定成立。此时,还需要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符合“三个基本相同”要件,如果符合,则等同成立;如果不符合,则等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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