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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是否要将未指出的错误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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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指,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了某些错误后,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然后进行答复。若不答复,则专利被驳回。

正常情况下,审查员指出了权力书中的错误,申请人就着审查意见改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发现了审查员未发现的错误,这时,该不该改这个错误呢?

一般遇到这种问题会有以下两种考虑:

一、审查原没有指出说明问题不大,应该不需要改;

二、说不定审查员只是没有发现这个错误,到时候再指出这个错误,还得在进行一次答复。给双方都造成了负担。

那么申请人到底该不该修改呢?

若是被审查员指出的错误,当然是要修改的,毕竟,专利还得申请下来不是,那么若是没有指出的错误,可改可不改。

因为对于错误的把握尺度不同,可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问题,到了说明书中就不是问题了。如果申请人贸然修改,还会增加审查员的工作负担,审查员还要去具体核对到底在什么地方有修改,说明书所进行的修改是否与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致。

当然了,如果申请人为了加快审查进度,避免下次再发通知书指出该错误,或者是一个完美主义者,不允许申请文件中出现一点问题,那么也可以将说明书中的与权利要求书错误相同的错误都修改了,并且具体说明修改位置、修改方式。修改最好还能配上修改对照页,清楚准确的说明如何修改了相应的错误,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尽可能提高各方的效率。

总的来说,可分为改与不改两种情况:

1、 不修改

在已经补正了审查员的修改意见后,其他错误可以不改,没有大问题,唯一的状况可能发生的是再一次答辩。减少审查员的负担。

2、 修改

修改指定错误之外的错误不能贸然修改,修改之后在文件中表明在哪里修改,如何修改,这样才能达到效率最大化。

申请人在答辩时若遇到此类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疑问的应该咨询代理机构,以专业建议为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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