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的包含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侵权即等同侵权。而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目前我国专利撰写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其中官方推荐采用“两部分撰写法”,即“Jepson写法”,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另一种是一些大所推荐的撰写方式不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撰写方式,即主题名称直接+所有的技术特征。那么等同侵权中等同特征的替换是否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3条对此做了以下的规定:
等同特征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由于很多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采用“两部分撰写法”,而且即便是用“两部分撰写法”,在对于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划分也存在不同的尺度,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4条中也规定了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均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对于等同侵权的适用中,也不应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无论对哪个部分中的特征的替换,都属于等同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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