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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在专利实审中,对于创造性判断,其技术效果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可以认为其具备创造性。同样,在专利侵权阶段,判断等同原则的适用时,即使专利技术方案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每一处对应特征都区别不大,但由于技术方案并不是各技术特征的简单拼凑,而是所有特征协同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在在多个貌似等同的特征组合之后,也有可能导致二者在整体上大相径庭,及整体不等同。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5条对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作了如下规定:

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即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相同的技术路线,即二者差异主要表现为量变而非质变时,等同判定比较准确;如果二者的技术路线不同或者其设计理念不同,则不能硬生生的进行特征比对,更不应纳入等同的范围。

因为在比较两个对象,如果仅仅关注局部,有时可能会发现每一处对应特征的相似度高达90%,但如果从整体上来看,多个这样的特征叠加后的结果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构思明显不同,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一般不能认为两者构成等同侵权。

因此,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需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是因为技术发展而导致出现不同的技术构思,同时也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由于不同的技术构思而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属于不同的技术路线,其区别不仅仅在于需要判断是否等同的几点,而且还在于这几点体现出两个技术方案的设计理念的差异,此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这几点差别,其技术效果比涉案专利有明显改善,此时,就不应该认定两者等同。

总的来说,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路线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等同原则,如果技术路线不同,则不应纳入等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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