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代理人有时候会将其写成功能性特征,以其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那么对于功能性特征,在认定等同特征时,是否和采用具体的结构,步骤的特征具有等同的解释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的第56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条所述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即功能性特征的等同认定不同于通常所讲的等同特征的认定,前者是将功能性特征的含义解释成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或步骤,在与实际的被诉侵权方案进行比对时将前述具体结构或步骤的等同物业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是对特殊类型权利要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后者是在通过解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而正确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之后与实际的被诉侵权方案进行对比时对非实质性改动的判定。
对于说明书中具有同样结构的实施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两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一是采用传统的结构特征,二是采用功能性特征。对于第一种,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合理地保护专利权,如果申请人采用传统的结构特征撰写方式,则在发生侵权诉讼时,按照字面主义和等同原则,其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解释为该结构特征及其等同实施方式;对于第二种方式,按照字面解释将覆盖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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