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日本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
如果您递交了日本专利,而在审查期间收到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您又不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时,可以利用意见书来陈述自己的意见,对审查员的观点进行反驳。
而如果您认为可以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时,则可以通过补正书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进行修改。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日本,如果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权利要求数量增加的话,则需缴纳增加的权利要求数量所对应的实审请求费,这一点和中国的审查实务不同。
二、针对日本专利申请具体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
1.关于新颖性的答复策略
在审查员指出专利申请存在新颖性的问题时,申请人首先需要分析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经过特征比对和分析,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则可以通过意见书进行意见陈述,说明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是可以接受的,则申请人可以通过补正书对于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关于创造性的答复策略
根据日本特许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尽管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与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方案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能够容易地获得本申请所涉及的发明,那么该专利申请则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在审查员指出专利申请存在创造性问题时,申请人也要先分析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通过特征比对和分析,如果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联想到该发明的内容,则申请人应该说明不存在将该对比文件和公知技术相结合或将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动机或组合多篇对比文件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申请人也可以主张对比文件中没有任何对本申请发明的启示,对比文件中的内容和本申请的发明的技术内容不同、技术效果不同。此时,申请人可主张本申请的发明和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着眼点不同。申请人可以将这样的内容作为证据来陈述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是可以接受的,申请人则可以基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3.关于单一性的答复策略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可详细论述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多项发明创造,它们之间具备单一性。如果认为审查员的意见是可以接受的,申请人可以保留一组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申请人可根据需求进行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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