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实现,《专利法》规定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侵权行为之日起。对于发明专利,由于其公开日,并不是授权日,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是实际情况是有一些企业不会给专利权人缴纳相应的费用,那如果遇到这种纠纷时,专利权人该如何应对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合理使用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2年。即如果是授权后得知的,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授予之前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的,则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对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只能在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在授权之前申请人已经知道他人的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授权之后起诉有可能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使临时保护制度落空,显然不利于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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