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在成员国中得到保护。截至2017年5月14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 />
《巴黎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在成员国中得到保护。截至2017年5月14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7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使用方式
当企业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并以《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出申请时,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用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正式申请,获得申请日、申请号等信息;
(2)在优先权期限内按照目标国家的语言、形式等要求准备申请文件,其中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优先权,并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等信息,并在优先权期限内向目标国家提交申请;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办理在先申请文本的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后申请的受理机构之间有优先权文本交换协议,则无须办理该副本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本的副本;
(5)按照目标国家的程序继续审批程序。
当企业的目标市场已经非常明确,且目标市场仅为几个国家或地区时,由于企业已无须考虑究竟向哪些地域申请,而仅需按照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形式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企业可以《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进行文件翻译等准备工作。此时,企业可以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申请,基于该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准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并向相应的目标地域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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