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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如何正确使用“专利先用权”?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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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的使用一般发生在未申请专利的公司却在他人专利申请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先用权保护了同行之间的和谐竞争,那么使用专利先用权需要哪些条件呢?平克曼商标网为您作详细解答:

构成要件:

1、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被诉侵权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

立法原意和理由:

1、保护首先实施专利技术者

2、保证公平竞争

理解难点:

1、所有在申请日前发生的行为必须没有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直接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本款所称“专利申请日”包含“优先权日”;

3、“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指纠纷发生时的生产量;

4、主张先用权者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的,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的。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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