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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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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世界各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设置大体有两种情形: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以作为抗辩手段;二是专门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允许公众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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