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侵权案。 “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郎森" />
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侵权案。
“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郎森橡胶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等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起诉之前向青岛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告处的挡边输送带产品进行了保全,并存放于被告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到被告处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被告处保存的产品与查封时拍摄照片中显示的产品不同,导致无法对产品进行比对。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法院依法查封,未经法院准许不应擅自转移、买卖、毁损,被告私自转移证据的行为致使本案中技术比对无法进行,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四起案件共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于被告擅自转移保全证据导致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是核心证据,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对于大型机器设备法院一般就地封存并告知当事人的保全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转移了被控侵权产品致使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法院直接认定其产品侵权,对于擅自转移、毁损保全证据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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