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 />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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