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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是什么?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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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按照本章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

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审查员首先应当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返回相应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2.1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 (2)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

(3)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4) (4) 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

(5)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6)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8)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9)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0) 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2.2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

(3)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5)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6)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 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3.3检 索

一般情况下,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主题不必进行检索:

(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 不具备实用性;

(4)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检索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

3.3.2外观设计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示的所有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并考虑简要说明的内容。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不必对该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检索:

(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 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当检索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审查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并且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审查员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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