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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通知书和复审决定的送交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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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专利复审请求人:

(1)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

1.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2.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3.复审程序的终止与审批程序的继续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视为撤回的,专利复审程序终止。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属于上述第(1)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庭应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复审程序终止。

属于上述第(2)和第(3)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程序终止。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申请案卷送回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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