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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仿制和有变化的仿制侵权行为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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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是一项方法,侵权行为人没有任何改变地使用了该方法当然也可以纳入全部“仿制"的范围。如何区分全部仿制和有变化的仿制侵权行为呢?

全部仿制的侵权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人毫无改变地仿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描述的产品。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全部仿制主要针对产品专利,

是指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构造和形状上完全相同;

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全部仿制意味着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形状、图案及色彩上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如果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涉及一件具体的产品,涉嫌侵权行为人仿制的产品与该专利产品不存在任何差异,或者存在的差异是属于与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其效果无关的尺寸、规格的变化等就称为全部仿制;

如果专利是一项方法,侵权行为人没有任何改变地使用了该方法当然也可以纳入全部“仿制"的范围。显然,对于全部仿制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会较容易地被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机关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所以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不会毫无改变地全部仿制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会改头换面,对欲要仿制的专利产品作一些小小的修改,形成小的变化,使其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与权力要求书中所述的技术特征略有不同,这些差别一般也限于某些次要的部位。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判定要比全部仿制侵权行为复杂一些,法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有变化地仿制”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打为的认定,要根据“等同原则”的理论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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