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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常见问题解答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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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外观设计与在先商标权、著作权相冲突怎么办?

由于商标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主要作用就是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因此外观设计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标准。

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判断应当根据著作权的独创性原则。如果涉案专利中的外观设计确系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独立创作的,则不构成权利冲突。如果不是独立创作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中使用了该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设计,从而导致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实施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申请人需要在开发产品、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检索,以确保外观设计是新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高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

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对于什么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对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的判断,同样是对两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判断标准与新颖性条件的判断标准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者存在抵触申请时,因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是对新颖性的要求,所以应将提交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进行比较,仅需判断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而在判断两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时,由于我国专利法第九条是禁止权利的重叠,所以应当比较两项外观设计全部设计要素,只有全部外观设计要素都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时,才能认定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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