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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大保健方法”专利如何维权?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21

丈夫发明了一种新的古怪的做爱姿势,对妻子说:“明天把这个姿势到专利局申请个专利,名字就叫做‘一种夫妻运动的保健方法’。”

妻子不屑道:“你疯了?”

丈夫说:“你懂个啥,这叫生财有道!一旦专利申请成功,以后谁再用这个姿势就要向咱们缴费的。”

法律专业毕业的妻子冷静地说:“那谁去维权?谁去取证?”

丈夫默然……

知识产权经济学启示】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维权难”是众所周知的拦路虎。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维权的法理,主要沿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但是方法、工艺类专利被侵权后,由于侵权人的不配合甚至阻挠,权利人可能很难到生产加工一线去了解情况进行举证。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1条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对使用不同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专利权人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了同样的产品,即其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应由被控侵权人承担其未使用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应认定其所使用的技术落入了专利权人专利的保护范围,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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