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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瑞典发明专利的要求与建议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4.04.16
瑞典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根据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瑞典在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名列第16位。该排名是对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客观评估,重点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国家。专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叶。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瑞典已拥有超过200件有效专利,居世界首位。 本文将介绍瑞典发明专利申请指南,包括瑞典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申请文件的准备以及审查程序等内容。
一、 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发明专利包括“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发明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3款或第5条的规定,则可以得到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所用技术手段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
目前,瑞典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领域及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成为公开技术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应当用表格形式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不包括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记载技术方案,避免使用过于简单或笼统的语言。
二、 申请文件的准备
在瑞典,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费;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
为了方便检索,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重复授权的情况。同时,如果申请人认为说明书不清楚或权利要求书不清楚,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补正请求书和修改请求书。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翻译。
对于涉及生物、化学或物理领域的发明,在瑞典专利申请中应当提供产品或者方法的照片、示意图以及说明等。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关于该产品或方法的产品特征和功能的信息。如果存在优先权文件,应当将优先权文件附在专利申请文件之后。
三、 审查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对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应在提交后6个月内提出。该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时,可以撤回该申请。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18个月内提出优先权审查请求,则该申请将视为未提出。
自优先权通知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并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的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修改。在该期限内,如果申请人没有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
根据瑞典专利法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申请人可自优先权日起2年内向欧洲专利局(EPO)或瑞士专利局(EPO)提起请求。
四、 审查意见和决定
如果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无异议,审查员将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发出意见陈述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意见陈述书后的30天内或最迟不超过90天内对该意见陈述书做出答复。审查员对意见陈述书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要求,或者认为该申请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审查员将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并且审查员认为修改符合专利法要求,则审查员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根据申请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审查员可能会发出意见、建议等书面文件。
五、 授权和维持
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在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一份专利证书,或在一年内提交一份专利续展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专利证书,则其权利将自动终止。如专利证书中未显示权利终止的日期,则视为自动续展。如专利证书上所显示的有效日期与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的日期不同,则视为未续展。
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期限,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但应注意,延长期限不能超过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的时间,且该申请仍需与原申请一同提交。如果申请人因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导致延长期届满,则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年费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专利维持费,则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六、 专利权期限
专利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自申请日起满5年后开始生效,可延长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此外,瑞典《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终止的条件:第一、专利无实质缺陷,即该发明不是现有技术;第二、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内缴纳年费;第四、因其他原因而未收到专利授权通知。由于专利权终止会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终止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五年后,专利权人即丧失该专利权。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已获得的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价款以及为维护专利权而支出的费用。
七、 保护期限届满的处理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延长保护期限:(1)要求延长临时保护期,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以书面形式请求延长长期保护期限,但每次最长不超过三十年。申请人应在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8个月内向瑞典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请求中注明最长保护期的期限。在欧洲专利局(EPO),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后即可进入欧洲阶段,因此申请人可以在12个月内向瑞典专利局提出延长临时保护期的请求。申请人应在收到请求后的2个月内提交相关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申请人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将被视为放弃其专利申请。在收到权利要求的答复后,申请人应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保留该权利要求。
以上内容就是对瑞典发明专利申请流程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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