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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十分重要,那么,如果专利权利丧失了,还可以恢复吗?如果想要恢复权利,要提交什么申请书吗?
其实,国家法律有规定,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申请恢复专利权利的,比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 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根据相关法律,想要恢复专利权,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交纳相应费用。对于电子申请,当事人可提交纸件形式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一)申请材料的准备
1.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发明创造名称;
2.写明恢复权利理由;
3.签字或盖章。
(二)缴纳费用
前面所说的第二章情形,需要交纳恢复专利请求费。当事人同时请求恢复申请权、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或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不再另收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四)申请可能的结果
专利权利人申请权利恢复,会有准予恢复和不予恢复两种结果。
(一)准予恢复
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符合规定或经补正符合规定,并消除了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的,专利局作出“合格”的审查结论,准予恢复权利,并向办理恢复手续的当事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二)不予恢复
不予恢复的情形如下: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并且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缴纳的;
(2)请求恢复的案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3)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4)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但恢复权利请求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拒的理由的。
以上就是专利恢复权利相关的知识了,大家可以仔细得学习一下,当然,专利权利的恢复请求是一件专业的事情,如果不熟悉,大家可以直接委托专业的专利机构代为办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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