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行业实现了飞速发展,与之相应的医药相关专利的申请量也不断攀升。药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药物的筛选、" />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行业实现了飞速发展,与之相应的医药相关专利的申请量也不断攀升。药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药物的筛选、临床实验、审批到最终产品的上市,往往长达十年以上的时间,而最终能够盈利的新药却只占上市药品不到三分之一的比例。这种高风险、高成本的投资若要获得高回报的收益离不开专利提供的独占保护,而医药用途发明作为医药专利的重要形式,大家对其认识程度却并不深刻。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医药用途专利的保护客体
在医药和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相关的研发主题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情况,只有其主体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下,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因此判断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步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医药用途发明无论是在判断新颖性还是创造性时,“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真正对权利要求存在限定作用,需要落实到制药方法上,即是否会对药物本身及其制备方法产生影响。
1、如果是新化合物的医疗用途,由于化合物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其用途无疑是具备新颖性的。
2、如果申请保护的医药用途已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等同公开(如杀菌和抗炎),则不具备新颖性。
3、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活性组分A在治疗疾病B具有确切的疗效,那么含有唯一活性组分A的药物制剂在治疗疾病B中的用途是没有创造性的。治疗疾病的目的是由活性组分唯一决定的,其治疗目的并不因含A的药物制剂本身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改变。
三、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单一性问题
单一性问题是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优先关注和审查的问题,判断单一性的关键在于“总的发明构思和/或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和判断(《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1、如果是新化合物的用途,由于化合物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该新化合物就是产品权利要求和用途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产品权利要求和用途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
2、如果某已知化合物同时发现多个新的治疗疾病的用途,则多个治疗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就应该是“存在相互关联的发病机制”,否则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在撰写化合物医药用途发明的申请文件时,应该在说明书中尽可能提供针对适应症提供有效的实验数据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以说,与普通专利相比,医药用途发明无论是在申请、授权还是在维权程序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了解这种差异性,能够更好的采用医药用途发明对药物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在当前医药产业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就变得极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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