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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将原来的申请中可能存在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分出来。如果你的后来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原来申请中可能存在的发明创造,是新的发明创造了,那就不属于分案申请了。那么专利分案又能带来什么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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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一下专利分案的提出方式,一般有因为专利是通过人工审查的,而个体对技术的理解都是有偏差的,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审查员多次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多次沟通却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
而此时如果提出分案申请的话,由于专利审查是采取随机派件的方式分配审查员的,就等于有机会“更换”了审查员。等于有了一次重新审查的机会,而因为不同审查员对技术的认知不同,专利获权的成功率也会大大提高。节省授权时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5517851322】和我们平克曼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