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都设有受理窗口,专门接受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文件中没有请求书,或者请求书中专利申请的类别缺失或者明显错误;没有写明了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图片或者照片。 (三)申请文件没有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难以辨认的,涂改严重导致不能分辨其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容易被擦去而且明显涂改的。 (四)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五)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我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六)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我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七)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 (八)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 (九)分案申请改变专利申请类别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收到日,采集数据并发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应存档备查。另外,在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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