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为了适应我国要加入WTO的需求,第九届全国人年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于专利法进" />
全国咨询热线: 15517851322
24小时服务热线: 15517851322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常见问答 >

我国专利申请第二次做出了什么修改?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为了适应我国要加入WTO的需求,第九届全国人年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于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该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将修改前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改为“所有”,从而使国有单位对其获得的专利权享有完全的处置权;

2、进一步强化对专利权的效力,赋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3、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4、取消授予专利权之后的撤销程序,仅保留授予专利权之后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5、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或者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案,自2001年7月1日起与《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同日施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5517851322】和我们平克曼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咨询热线

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