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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然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所以,专利制度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期达到的社会效果。专利法始终体现并要求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调和与平衡,而“权利限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支点作用。为此,《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是对专利权效力的必要限制,也是对《专利法》第十一条的重要补充。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上述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是专利法中体现对专利权人经济权利的限制。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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