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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的“异议”程序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那么,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的“异议”程序是怎样的呢? 请求人依照上述规定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提出意见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意见陈述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在意见陈述书中需写明原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指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发出的通知书(发文序号)陈述意见,并认真填写陈述意见,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同时,在“附件清单”中列出必要的证据文件。最后,“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一栏中应该有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专利是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则请求人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他文件;如果原专利是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则请求人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他文件。 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和必要的证据后,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局将发送受理通知书;以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局将发送电子回执单。专利局将在一个月内结合证据对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出来后会及时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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