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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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了关于侵权产品的买卖合同,属于专利侵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根据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关于侵权的买卖合同,且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但是,《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卖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出售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四条中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仅签订了关于侵权产品的买卖合同,也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即使还没有实际销售,也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只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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