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评价时,除了利用三步法一步步分析判断外,还要考虑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 />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评价时,除了利用三步法一步步分析判断外,还要考虑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平克曼商标律师为您介绍以下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的情况: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5517851322】和我们平克曼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