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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 第四条规定: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5、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6、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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