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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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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节规定: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017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实施,放开了对以计算机程序限定的存储介质的保护,明确了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允许申请人直接描述对其软件的改进,而不将此程序流程特征理解为限定硬件装置的方法或功能。

在此基础上,一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当其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时,其保护主题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相应程序流程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的行为过程,属于《专利法》第25条予以排除的客体。

当其撰写为“程序模块构架”的装置权利要求,或撰写为包括程序特征的装置权利要求,或撰写为“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时,其要求保护的并不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相应程序进行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行为过程,而是“能够执行上述计算机程序流程并实现相应诊断与治疗功能的装置或设备”,或“存储有上述计算机程序流程的介质”,属于一种装置权利要求。这里“程序流程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方法特征,不适于再被解读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也不属于一般的产品结构特征,而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由此,包含这些程序模块或程序流程特征的装置权利要求,是保护范围清晰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予以排除的客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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