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作为连接申请人和专利局的纽带,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联系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第三方机构,其接触专利申请内容都会增加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风险,建议申请人在指定" />
联系人作为连接申请人和专利局的纽带,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联系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第三方机构,其接触专利申请内容都会增加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风险,建议申请人在指定联系人时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慎重选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指明”联系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该规定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主旨,在专利审查部分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内容的补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了“单位”作为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的掌控,防止专利内容泄露,加强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被作为专利申请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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