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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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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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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