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平时的具体事务的办理中,很多IP从业人员在开发业务的时候,会经常和客户说,放心,我国的实用新型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不审查新新颖性,创造性的,只要我们递交的文件格式符合规定,100%能下证。这里真是服了这些企业虽然我们国家之前对实用新型的审查的确比较松,但是也不能这样不负责任的欺骗客户啊。而且这样做从长远来说也只会把咱们的专利代理业务质量拉低,是不可取的行为。那么实用新型到底审查新颖性不?
答案肯定是必须审查的,《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而且对于二者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但是,和发明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仅在未经检索的情况下,对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是指:评价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是经过审查员主动检索获得的,而是根据申请文件及其办理的手续中提供的信息已经获得有关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信息的,审查员应当基于这些信息进行新颖性的审查。
下面的7中情形属于在未经检索的情况下获得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信息,这些情形会导致实用新型申请新颖性的破坏,各位一定要引起注意:
1.申请文件中本身记载的现有技术可能破坏该申请新颖性,例如背景技术中提供了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号,且该现有技术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
2.申请人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符合规定,并且提交了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但优先权不成立,并且在先申请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4.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引入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5.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了相关的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6.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抵触申请的信息,或者审查时发现审查员本人之前已经审查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且该信息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初步审查中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对于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的,应当进行新颖性审查,即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所获得的对比文件或其他信息来判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这是必须要通过主动检索进行新颖性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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