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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修改应当遵循的原则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由于原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一些缺陷、不足,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且确实存在的缺陷,同时尽可能为申请人争取较为合适的保护范围,获得相对较好的授权前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必须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同时,注意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不得出现新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的缺陷。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符合先申请原则。因为在先申请原则下,如果满足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如果修改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同时添加新的内容,会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的后果。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依据。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两项基本原则如下: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无文字记载,二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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