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可能因为递交申请的人经验不足,或者各种疏忽,难免会出现一些缺陷。当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是,申请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以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及保护范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就不能修改专利文件。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2、申请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
3、审查员对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修改。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修改。其中,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应当结合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来判断。
原图片或者照片,指的是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
1、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在判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是指修改后增加的、改变的、减少的视图或者视图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各视图中记载的设计内容相同。
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指修改后增加的、改变的、减少的视图或者视图内容,可以通过申请日提交的各个视图所共同表达的外观设计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既未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又不能通过原图片或者照片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这里需要注意:在判断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还应当结合简要说明进行判断。
三、依职权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审查员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依职权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视图名称错误、视图方向错误;视图中应删除的阴影线等线条;简要说明中不应包含的内容;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请求书中错写、漏写邮政编码等信息等。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会记载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中。如果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尽快陈述意见,以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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