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中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这里“利害关系人”指的指的是可以单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因此,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此外,由于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所以共同专利权人中的部分专利权人也可以提出该请求。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诉侵权方不能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才可以被请求对其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因此,对于下列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得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已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针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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