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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权利要求中能否包含制备方法特征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专利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例如: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则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例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上述定义中,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其基本构成要素(技术特征)通常采用结构或参数特征来描述或者表征;相应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采用动作或方法步骤来描述或者表征。且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其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索要保护的主题上面。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类型时,通过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即可确定。



那么权利要求除了上述划分外,是否还存在第三种情形呢?实际撰写中是存在的,即“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节中有如下表述:“······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的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方法限定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的特殊之处在于,从主题名称上看,该类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产品”,但是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中,却采用了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特征”。该类型的权利要求多见于制药、生物和化学领域。比如由于专利申请时的分析技术水平不足,对于尚无法充分搞清楚其构造的产品发明,采用制备方法的撰写方式来限定产品。

那么对于这类型的权利要求,其中的方法特征是否起到限定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即便产品权利要求获得保护的是产品,但其中的方法特征,也对权利要求的范围其解释作用。即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不能被忽略,共同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如果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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