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请求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合格后,将会把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中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给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卷后1个月内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然后把案卷一同转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前置审查意见是原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意见交换的过程,因此前置审查意见书并不会发送给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前置审查意见通常包含3中结果:
1、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撤销驳回决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即前面2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未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原审查部门不得直接进行审批程序。
前置审查意见坚持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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